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税务部门近期发布了两份公告进一步简化契税办理流程,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规定,从2015年10月9日起,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凡符合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只需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经主管税务机关查核房屋登记共享信息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不用到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
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