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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恒信会计有限公司-业务指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表时间:2018/8/12 22:10:15  查看:1471次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0-2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三、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税务机关应做好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五、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9日

业务流程:上门收取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审核记账凭证 → 登账、结账、填制报表 → 审核报表 → 纳税申报 → 递交报表 → 装钉凭证 → 返馈信息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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